为规范我省既有居住建筑的节能改造工作,促进节能改造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湖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湖南省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方案》、《夏热冬冷地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导则(试行)》、《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JGJ/T129、《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夏热冬冷地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的实施意见》(建科[2012]55号),制定《湖南省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本导则的主要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外窗节能改造;5遮阳节能改造;6外窗与遮阳一体化节能改造;7屋面节能改造;8外墙节能改造;9太阳能热水节能改造;10其他节能改造;11检测与评估;12主要引用标准名录。
本导则主编单位: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南大学
本导则参编单位:湖南省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产学研结合创新平台
湖南大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湖南省建筑设计院
湖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长沙理工大学
长沙新振升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红日门窗幕墙有限公司
宁波蓝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新晶泉技术有限公司
湖南湘联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尚能环保服务有限公司
长沙龙胤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省天和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怀化永久轻建屋面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康程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欧逸莎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恒固纳米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富亿帕杰建筑节能涂料有限公司
湖南国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兴业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本导则主要起草人:刘宏成 罗学农 阳小华 黄建光 张小磊 肖 敏
刘健璇 谭北滨 李 颗 申长春 王 琦 孙 剑
廖倚群 康丽华 刘建云 罗巨国 徐 勇 李 霞
宋显龙 舒玮波 刘懿锋 李先成 董汉军 向俊米
本导则主要审查人:
1.0.1 为规范我省既有居住建筑的节能改造工作,促进节能改造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夏热冬冷地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导则(试行)》、《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JGJ/T129和《湖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规标准,制定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湖南省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工程的项目申请、方案编制、设计审查、施工组织、竣工验收和检测评估等。
1.0.3 旧城提质改造、文明卫生宜居城市创建、城区环境综合整治、平改坡、房屋修缮维护、抗震加固等工作应与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相结合并同步进行。
1.0.4 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应遵循因地制宜、合理适用的基本原则。项目实施应结合当地气候特点,从技术可靠性、可操作性和经济实用性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制定合理可行的节能改造方案,并选取相应的改造措施。
1.0.5 湖南省既有居住建筑的节能改造,除应符合本导则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0.1 既有居住建筑
已建成使用的居住建筑,包括住宅、宿舍、招待所、公寓、托幼建筑及疗养院、医院住院楼、养老院的客房楼等。
2.0.2 节能改造
通过对建筑物的围护结构和用能设备采取一定的技术措施,或增设必要的用能设备,以达到降低建筑运行能耗、改善室内热环境和人员舒适度的目的。
2.0.3单项节能改造
针对围护结构中的外窗、遮阳、屋面、外墙及用能设备等某一单项进行的节能改造。
2.0.4 综合节能改造
对既有居住建筑的外围护结构各单项、用能设备等多个系统进行的节能改造。
2.0.5 窗墙面积比
某一朝向的外窗(包括透明幕墙和透明外门)总面积与该朝向墙面总面积(包括该墙面上的透明幕墙和透明外门面积)的比值。
2.0.6 微中空玻璃
在既有建筑门窗(包括透明幕墙和透明外门)玻璃的基础上,使用厚度为0.5mm到5mm间隔层,采用中空玻璃密封技术,附合一片超薄夹层玻璃或单片钢化玻璃,使其与既有的建筑门窗(幕墙)玻璃形成微中空结构的工艺。
2.0.7 一体化遮阳窗
一体化遮阳窗从结构上应是遮阳产品与外窗一体化设计,遮阳系统主要受力构件或传动受力装置与窗主体结构材料或与窗主要部件设计、制造、组装、安装施工成一体。不包括以独立构件形式,用螺栓固定安装于外窗窗框上的外窗产品。
2.0.8 太阳能热水系统
将太阳能转换成热能以加热水的装置。通常包括太阳能集热器、贮水箱、泵、连接管道、支架、控制系统和必要时配合使用的辅助能源。
3.0.1 未达到现行国家和地方节能标准要求且近期无拆除计划的既有居住建筑,均可列为改造对象。实施节能改造前,应对项目的结构安全、防火、耐久年限、改造的经济性等进行综合考虑。综合改造后其主体结构的后续使用年限不应少于20年,单项改造后主体结构的后续使用年限不应少于10年。
3.0.2 考虑我省夏热冬冷的气候特点,改造技术措施选择应以夏季隔热为主,兼顾冬季保温,可进行综合节能改造,也可进行单项节能改造。主要改造内容为:
1 外窗节能改造
2 遮阳节能改造
3 外窗与遮阳一体化节能改造
4 屋面节能改造
5 外墙节能改造
6 太阳能热水节能改造
7 其他节能改造
3.0.3 节能改造方案的编制应兼顾保持或提升建筑的功能、美化环境、保护城市风貌和文化特色等。
3.0.4 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应以栋为单位,宜集中连片实施改造。住宅的外窗、遮阳、外窗与遮阳一体化和太阳能热水改造可以户为单位实施改造。优先选择沿街多层住宅、学校学生宿舍、企事业单位员工宿舍以及投入少、效果明显、住户积极配合、示范效果好的项目,进行改造和示范。
3.0.5 外窗改造、贴膜遮阳改造、外窗与遮阳一体化改造、外墙涂刷隔热涂料改造项目,可依据湖南省《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图集》湘2015J903制定改造方案。外遮阳改造、屋面改造、外墙保温、太阳能热水等改造项目,应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查。
3.0.6 选用的改造技术和产品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及防火规范要求。
3.0.7 综合节能改造的性能应符合各单项节能改造的技术要求。
3.0.8 节能改造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根据节能改造方案或设计文件编制具体的施工方案,并经主管部门审查认可。
4.1.1 不同窗墙比的外窗,改造后其传热系数要求及改造常用外窗类型:
窗墙面积比 |
外窗传热系数K [W/(m2·K)] |
改造常用外窗类型 |
窗墙面积比≤0.30 |
≤4.0 |
普通铝合金中空玻璃窗5/6+9/12A+5/6、塑钢中空玻璃窗5/6+6/9/12A+5/6、塑钢或普通铝合金双层窗:原窗+空气层+5/6单玻窗、隔热铝合金中空玻璃窗5/6+9/12A+5/6、微中空玻璃窗:原窗+0.5mm微中空层+节能玻璃 |
0.30<窗墙面积比≤0.40 |
≤3.2 |
普通铝合金LOW-E中空玻璃窗5/6+12A+5/6、塑钢中空玻璃窗5/6+9/12A+5/6、塑钢双层窗:原窗+空气层+5/6单玻窗、微中空玻璃窗:原窗+3mm微中空层+节能玻璃 |
窗墙面积比>0.40 |
≤2.8 |
隔热铝合金LOW-E中空玻璃窗5/6+12A+5/6、隔热铝合金贴膜中空玻璃窗5/6+12A+5/6、塑钢LOW-E中空玻璃窗5/6+9/12A+5/6、塑钢贴膜中空玻璃窗5/6+9/12A+5/6、塑钢双层窗:原窗+空气层+5/6单玻窗、微中空玻璃窗:原窗+3mm微中空层+节能玻璃 |
注:采用Low-E中空玻璃、贴膜中空玻璃或微中空的外窗,以及中空玻璃或双层窗户中加百叶等措施,如果综合遮阳系数满足5.1.1的要求,可视为外窗与遮阳综合节能改造。
4.1.2 外窗及敞开式阳台门改造后的气密性等级,按《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7106,7层以下不低于4级,7层及以上不低于6级。
4.1.3 更换外窗时,宜优先选择可开启面积大的外窗,且不应扩大原有窗洞尺寸。改造后外窗的可开启面积不应小于改造前外窗的可开启面积,且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地面面积的5%。
4.2.1 当外窗为中空玻璃窗时,不需进行外窗节能改造。
4.2.2 加窗改造
当外窗完好,且窗台宽度允许时,可增加一层窗使其改造成双层窗。改造可参照湖南省《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图集》湘2015J903编制改造方案和进行设计。
4.2.3 整窗拆换改造
当外窗性能较差且无法进行加窗改造时,可实施整窗拆换。改造可参照湖南省《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图集》湘2015J903编制改造方案。新换窗应符合本导则4.1.1的要求。
4.2.4更换为中空玻璃改造
当外窗框材料完好且条件允许时,可保留窗框直接将窗扇和固定玻璃更换成中空玻璃。改造可参照湖南省《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图集》湘2015J903编制改造方案。
4.2.5 包覆窗框改造
当既有居住建筑外窗为钢窗或铝合金单层玻璃窗且原装修不允许破坏时,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进行包覆铝合金窗框并采用中空玻璃节能窗的改造方式,改造可参照湖南省《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图集》湘2015J903编制改造方案。。
4.2.6 微中空节能改造
当既有居住建筑门窗(幕墙)玻璃和原装修不允许破坏时,可根据节能改造要求,选择由低辐射膜制备而成的复合玻璃与既有建筑门窗(幕墙)玻璃形成微中空结构的改造方式,改造可参照标准《中空玻璃》GB/T11944规定执行。
4.3.1 外窗节能改造施工应符合《铝合金门窗工程技术规范》JGJ214和《塑料门窗工程技术规程》JGJ103的规定。
4.3.2 外窗节能改造应充分考虑各分项节能改造之间的配合。
4.3.3 窗框与墙体之间应选用有效的保温和防水密封构造,不应采用砂浆类材料补缝。
4.3.4 加窗改造
1 宜加在原窗的室内侧,并保证密封效果,窗开启方式可选择推拉或内平开窗,加窗的风格应尽可能与原窗保持协调一致。
2 加窗不宜安装在悬挑窗台的悬挑部位处,在窗户关闭状态下,两窗必须隔开,且间距不宜少于50mm。
4.3.5 整窗拆换改造
1 旧窗拆除应减少对室内外装饰的破坏,做好防坠落等安全保护措施;
2 外窗外侧重新收口做防水处理后,再进行内外的油漆或其它饰面处理。
4.3.6 换中空玻璃改造
参考《铝合金门窗》GB/T8478规定执行。固定中空玻璃的压条必须在原框内,且玻璃内外打弹性密封防水胶的宽度不得小于5mm。
4.3.7 包覆窗框改造
包覆的外框需完全盖住原窗边框,外侧应留出打防水胶的平台,下口留出一定高度的散水坡,保证窗的下框排水口畅通,整窗应按《铝合金门窗》GB/T 8478规定执行。
4.3.8 微中空节能改造
将节能玻璃与原有建筑玻璃结合,注意安装位置均匀,封胶平整美观,施工完成后24小时内,不应按压或擦拭节能抑噪玻璃边部,保证微中空玻璃不被污染和损坏。
4.4.1 外窗节能改造验收应符合《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的规定。
4.4.2 验收时应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1 改造方案或设计文件;
2 施工方案和施工记录;
3 改造项目所用产品的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或《湖南省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推广应用目录》证明资料);
4 建筑产权证明或其他证明文件;
5 其它必要的资料。
5.1.1 遮阳改造后,外窗的综合遮阳系数及玻璃的可见光透射比要求:
窗墙面积比 |
外窗综合遮阳系数 |
玻璃可见光透射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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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北向 |
东、西向 | ||
≤0.40 |
≤0.25 |
≤0.50 |
≥0.30 |
>0.40 |
>0.25 |
≤0.40 |
注:外窗综合遮阳系数按《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规定方法计算。
5.1.2 外遮阳的抗风性能应达到《建筑遮阳通用要求》JG/T274中5级及以上要求。
5.2.1 外窗加设卷帘、百叶或织物等活动外遮阳,可参照标准图集湖南省《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图集》湘2015J903和《建筑外遮阳(一)》06J506-1进行设计。
5.2.2 设置水平或倾斜简易固定外遮阳,其挑出宽度和材质应根据本技术导则外窗综合遮阳系数的要求确定,可参照标准图集《建筑外遮阳(一)》06J506-1进行设计。
5.2.3 外窗玻璃内(外)贴建筑玻璃隔热膜,可参照湖南省《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图集》湘2015J903和《建筑玻璃用功能膜》GB/T29061编制改造方案和设计。
5.3.1 外窗外遮阳
1外遮阳施工应符合《建筑遮阳工程技术规范》JGJ237的规定。
2 外遮阳改造应充分考虑各分项节能改造间的配合,避免交叉施工,并不得破坏原有外窗、墙体的保温与防水功能。
3 充分考虑墙体的寿命与材质,确保外遮阳装置安装牢固,无安全隐患,色调与建筑整体协调。
4 安装遮阳卷帘窗应对窗洞实际尺寸进行核实。电气布线应按国家相关标准执行。
5根据墙体的结构选用相应固定螺钉,进行固定。罩壳应牢固可靠,避免强风吹落。
6外遮阳施工应做好防水密封处理。
5.3.2 玻璃贴膜
1 玻璃贴膜施工应符合《建筑玻璃用功能膜》GB/T29061的规定。
2 建筑色彩的整体协调,宜以小区为单位制定统一的贴膜改造方案,不宜采用颜色鲜艳、反光强烈的隔热贴膜。
3 玻璃贴膜面应符合贴膜要求,不应安装在磨砂玻璃磨砂面或已有刻蚀图案的刻饰面,同时应考虑玻璃的热应力。
4 建筑玻璃隔热膜应正确选择室内膜或室外膜及与之配套的安装胶。
5 贴膜施工前需用专业工具清除玻璃贴膜面的粘着物和污物,不得损伤玻璃、窗框及密封条等附件;贴膜后不得有气泡折皱等。
6 在玻璃上拼接玻璃膜时,应对称接缝,两片膜之间应无可视色差,拼缝宽度应小于0.5mm。
7 隔热膜边部与边框间隙应控制在0.8~1.5mm,透明隔热膜边部与边框间隙宜控制在1~2mm。
8 玻璃贴膜施工现场应保持清洁,保证贴膜玻璃不被污染。
9 玻璃外侧贴膜施工7-15天后进行密封胶的封胶处理。
10 玻璃贴膜施工完成后3天内,不应按压和擦拭玻璃贴膜面,保证贴膜玻璃不被污染和损坏。
11建筑玻璃隔热膜需安全防爆功能时,所需膜应与窗框相固定。
5.4.1 外遮阳工程施工应符合《建筑遮阳工程技术规范》JGJ237和《建筑外遮阳工程质量验收规程》DGJ32/TJ88的规定。
5.4.2外窗贴膜施工应符合《建筑玻璃用功能膜》GB/T29061的规定。
5.4.3 所选用隔热膜的可见光透射比、遮阳系数应进行进场复验。
5.4.4 验收时应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1 改造方案或设计文件(含节能计算);
2 施工方案和施工记录;
3 改造项目所用产品的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或《湖南省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推广应用目录》证明资料);
4 建筑产权证明或其他证明文件;
5 其它必要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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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 一体化遮阳窗改造施工应符合《建筑遮阳工程技术规范》JGJ237和《铝合金门窗工程技术规范》JGJ214的规定。
6.3.2 外窗的安装位置、开启方向与安装连接方式应符合建筑工程设计要求。
6.3.3 窗框与墙体之间应选用弹性密封胶的保温和防水构造,不应采用砂浆类材料补缝。
1 改造方案或设计文件(含节能计算);
2 施工方案和施工记录;
3 改造项目所用产品的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或《湖南省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推广应用目录》证明资料);
4 建筑产权证明或其他证明文件;
5 其它必要的资料。
7.1.1 改造后要求屋面传热系数K≤1.0W/(m2·K),热惰性指标D≥2.5。
7.1.2 倒置式屋面保温材料体积吸水率应≤3%。
7.1.3 屋面改造采用建筑反射隔热涂料,其性能指标应满足7.1.1条要求外,当外表面为白色时,太阳光反射比应>0.80;当外表面为浅彩色时,太阳光反射比应>0.60。
7.1.4 屋面节能改造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要求。
7.2.1 平屋面改造
1 种植屋面
应进行荷载安全计算及安全性评估。可选用CPM屋面复合保温种植模块,荷载允许时也可改造成屋顶花园,CPM屋面复合保温种植模块的性能指标应满足《种植屋面工程技术规程》JGJ155的要求。
2 倒置式屋面
(1)复合保温装饰板屋面/仿陶瓷保温装饰复合板
屋面防水满足《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345要求后,铺设复合保温装饰板或仿陶瓷保温装饰复合板。
(2)XPS保温板倒置式屋面
屋面防水满足《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345要求后,铺设XPS保温板,面层抹40mm细石混凝土刚性层。
(3)反射隔热涂料屋面
平屋面保温性能满足7.1.1条要求且屋面防水满足《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345要求后,在屋面外表面涂刷热反射隔热涂料。
3 平屋面改坡屋面
平屋面改坡屋面保温系统,应进行荷载安全计算及安全性评估。宜改造为通风坡屋面,当平顶屋面板为不燃材料(钢筋混凝土板)时,保温板应铺设在平顶上。
7.2.2坡屋面改造
1 带阁楼的坡屋顶,可在阁楼地面铺设复合保温装饰板或仿陶瓷保温装饰复合板,不上人阁楼可铺设岩棉板。
2无阁楼的坡屋顶,可增加室内吊顶,并在吊顶上层铺设岩棉板。
3在坡屋顶的顶板内侧粘贴有机保温板,面层抹10mm抗裂砂浆内加锚栓。
4在坡屋面外表面涂刷热反射隔热涂料。
7.3.1 屋面改造工程应符合《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345、《倒置式屋面工程技术规程》JGJ203、《种植屋面工程技术规程》JGJ155、《坡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693和《建筑反射/保温隔热涂料应用技术规程》DBJ43/T303的相关规定。
7.3.2 实施屋面保温隔热改造前,应对原屋面基层进行修补、清理,防水性能应满足相关标准要求。
7.3.3 如原屋面的保温层吸水,应将水份排干或更换保温层后,再进行下一步工序,并按6米的间距安装排气孔。
7.3.4 倒置式屋面保温隔热材料施工时,应预留合理的排水通道;板状保温材料的铺设应平稳,拼缝应严密;保护层施工时,应避免损坏保温层和防水层;屋面复合保温装饰板铺设时应根据屋面坡度排板拉通线,板面要求平整一致,板缝应纵横对直,灌注专用防水粘胶密封。
7.3.5 种植屋面挡墙(板)施工时,留设的泄水孔位置应准确并不得堵塞,防水层经蓄水或淋水试验合格后,应尽快进行介质铺设及种植工作,介质材料和种植植物的重量应符合设计要求。介质材料、植物等应均匀堆放,并不得损坏防水层。
7.3.6 CPM屋面复合保温种植模块施工时应根据屋面的尺寸及排水坡度进行设计排版, 排水沟的位置不用铺设,人行通道可铺设屋面复合保温装饰板。
7.3.7 带阁楼的坡屋面,保温板应铺设在阁楼地面或吊顶上层,铺平垫稳,拼缝严密。
7.3.8 当屋面涂刷建筑反射隔热涂料时,应对原屋面基层进行修补清理,应无起鼓起泡,涂刷面完整,无色差、接缝、龟裂。
7.3.9 平整屋面建筑反射隔热涂料施工,基面处理材料及建筑反射隔热涂料整体厚度不能低于1.5mm,一般情况下需使用加强布(防水无纺布或尼龙布)。
7.4.1 屋面节能改造验收应符合《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和《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的规定。
7.4.2 验收应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1 改造设计文件(含节能计算);
2 施工方案和施工记录;
3 改造项目所用产品的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或《湖南省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推广应用目录》证明资料);
4 建筑产权证明或其他证明文件;
5 其它必要的资料。
8.1.1 改造后要求外墙的平均传热系数K≤1.5 W/(m2·K),热惰性指标D≥2.5。
8.1.2 外墙采用建筑反射隔热涂料,当外表面为白色时,太阳光反射比应>0.80;当外表面为浅彩色时,太阳光反射比应>0.60。
8.1.3保温装饰成品板系统及材料的性能指标要求应符合《保温装饰外墙外保温系统材料》JG/T 287和《保温装饰板外墙外保温系统应用技术规程》DBJ43/T302的要求。
8.1.4 外墙节能改造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要求。
8.2.1 外墙改造有保温改造和隔热改造两种形式,可选择保温改造,也可进行隔热改造。
1 保温改造。采用板材类外(内)保温系统,对外墙进行整体保温改造。
2 隔热改造。在外墙面基层处理验收合格后,涂刷建筑反射隔热涂料。
8.2.2 外墙保温改造不宜采用浆体类保温材料。
8.3.1 外墙改造施工应符合《建筑反射/保温隔热涂料应用技术规程》DBJ 43/T303、《保温装饰板外墙外保温系统应用技术规程》DBJ43/T302、《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144、《外墙内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T261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的相关规定。
8.3.2 外墙保温改造作业期间应设消防安全巡逻人员,严格分离用火用焊作业与保温施工作业,严禁在施工建筑内安排施工人员住宿,并做好保温材料现场堆放管理,防止消防隐患。
8.3.3 外墙节能改造时,应对原墙面进行如下处理:
1 墙面空鼓、起皮、发霉、粉化的部位应采取界面处理措施,并用水泥砂浆找平,找平层与墙面粘接强度应不小于0.40Mpa。
2 墙面为马赛克或小于50mm×50mm瓷砖时,应铲除空鼓及粘贴不牢部位,并采取配套的聚合物界面处理剂进行施工处理,界面处理剂与旧饰面粘接强度应不小于0.40MPa;饰面瓷砖尺寸大于50mm×50mm时,应将粘结剂抹涂点部位的瓷砖釉面打磨掉,或采取配套的聚合物界面处理剂进行施工处理。
3 墙面为涂料饰面时,应将粘结剂抹涂点部位的涂料饰面及腻子层打磨掉,并用水冲洗墙面打磨后留下的灰尘,使用配套的聚合物界面处理剂进行施工处理,界面处理剂与旧饰面粘接强度应不小于0.40Mpa。
4 对于清水混凝土、素砖墙面、水刷石等饰面也应进行界面剂施工处理,界面处理剂与基层粘接强度应不小于0.40Mpa。
5 对于粉化或风化严重的基层墙面,应整体采用专用的聚合物界面处理剂处理后,再采用水泥砂浆进行整体批抹找平,水泥砂浆找平层的质量要求应符合《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的相关规定。
8.3.4 应按照相关标准、规定,并结合工程实际要求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施工过程应严格按照施工方案进行。
8.3.5 外墙节能改造施工应在各种预埋件安装完毕后进行,并不应影响外墙上的消防梯、落水管、各种进户管线等原有设施。
8.3.6 施工作业平台、外脚手架、吊篮应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程》JGJ80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等要求,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按规定报审和验收合格后进行施工。
8.3.7 使用电动工具和机械设备,应符合《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程》JGJ46的相关要求。
8.3.8 外墙保温装饰板应按照《保温装饰板外墙外保温系统应用技术规程》DBJ43/T302的相关规定施工。保温系统与旧饰面的有效粘结面积不应小于50%,粘结强度不应小于0.1MPa;锚固件设置数量为每平米不少于8个,每块板至少锚固3个边,单边尺寸大于600mm时,每边不少于2个,小于等于600mm时,应不少于1个。单个锚栓抗拉荷载应不低于0.60kN。
8.3.9 外墙反射隔热涂料应按照《建筑反射/保温隔热涂料应用技术规程》DBJ43/T303的相关规定施工。
8.3.10 施工期间及施工完毕24小时内,施工环境空气温度应不低于5℃,且不高于35℃。在5级以上大风天气和雨雪天不得施工。
8.4.1 外墙节能改造验收应符合《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建筑反射/保温隔热涂料应用技术规程》DBJ43/T303和《保温装饰板外墙保温系统应用技术规程》DBJ43/T302的规定。
8.4.2 验收应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1 改造设计文件(含节能计算);
2 施工方案和施工记录;
3 改造项目所用产品的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或《湖南省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推广应用目录》证明资料);
4 建筑产权证明或其他证明文件;
5 其它必要的资料。
9.1.1 在既有居住建筑上增设或改造的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符合《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GB50364的规定。
9.1.2 太阳能集热器产品技术要求,应符合《平板型太阳能集热器》GB/T6424、《真空管型太阳能集热器》GB/T17581和《太阳能集热器热性能试验方法》GB/T4271的有关规定。
9.1.3 太阳能集热器参数应满足下表要求:
分类名称 |
热性能指标 |
机械性能指标 |
平板型集热器 |
平板型太阳集热器基于采光面积的瞬时效率截距应不低于0.72;总热损系数应不大于6W/(m2·K) | 平板型太阳集热器空晒应无开裂、损坏和变形;闷晒应无泄漏及变形;内热冲击应无泄漏、破裂、变形或其他损坏;外热冲击不允许有裂纹、变形、水凝结或浸水;刚度强度检验后应无损坏和变形 |
真空管型集热器 |
无反射板的全玻璃真空管型集热器的瞬时效率截距应不低于0.62;有反射板的瞬时效率截距应不低于0.52;总热损系数应不低于3 W/(m2·K) | 全玻璃真空管型太阳能集热器应符合《全玻璃真空太阳集热管》GB/T17049的要求,集热器空晒应无开裂、损坏和显著变形;刚度强度检验后应无损坏和变形 |
9.1.4 太阳能集热器安装位置应避免受光面遮挡,且满足太阳能集热器有不少于4小时日照时数的要求。
9.2.1 既有居住建筑上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可采用系统类型为:
1集中集热—集中供热热水系统;
2集中集热—分散供热热水系统;
3分散集热—分散供热热水系统。
9.2.2太阳能热水系统的类型应根据建筑物的类型及使用要求按表进行选择。
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选用表
建筑物类型 |
居住建筑 |
|||
低层 |
多层 |
高层 |
||
系统类型 |
集中集热—集中供热系统 |
● |
● |
● |
集中集热—分散供热系统 |
● |
● |
― |
|
分散集热—分散供热系统 |
● |
― |
― |
|
系统运行方式 |
自然循环系统 |
● |
● |
― |
强制循环系统 |
● |
● |
● |
|
直流式系统 |
― |
● |
● |
注:表中“●”表示可选用项目。
9.2.3 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应按照《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GB50364和《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执行。
9.3.1 太阳能热水节能改造施工安装应符合《太阳热水系统设计、安装及工程验收技术规范》GB18713和《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GB50364的要求。
9.3.2 在安装热水系统时,不应破坏原有建筑物的结构和削弱原有建筑物在寿命期内承受荷载的能力,不应破坏原有屋面防水层。
9.3.3 热水系统的管道、水泵、锚固、保温等施工,应符合《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的规定。
9.3.4 太阳能热水系统的钢结构支架应与建筑物防雷接地系统可靠连接。
9.3.5 太阳能热水系统安装的位置及高度应留有维修保养的空间。
9.3.6 储水箱安装位置应设置排水措施。
9.3.7 系统控制箱安装位置应做好防护措施。
9.3.8 管道直线距离较长时,应设置膨胀节。
9.3.9 水泵应做减振处理及设有防护罩。
9.3.10 压力表、流量计等应安装在便于观察的地方,手动阀门应安装在容易操作的地方。
9.3.11 太阳能热水系统安装完毕后,在设备和管道保温之前,应进行水压试验。
9.4.1 太阳能热水系统工程改造验收应符合《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GB50364的规定。
9.4.2 验收应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1 改造设计文件(含经结构复核同意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文件);
2 施工方案和施工记录;
3 改造项目所用产品的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或《湖南省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推广应用目录》证明资料);
4 建筑产权证明或其他证明文件;
5 其它必要的资料。
10.1.1 照明系统的功率密度值应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规定。
10.1.2 用能系统的能效应达到相关技术指标的要求,控制应满足部分空间和部分时间的使用需求,不宜采用集中式的采暖或空调形式。
10.2.1 其他节能改造包括公共部位的照明、采暖空调设备的改造。
10.2.2 更换照明设备前应对每个空间的照度等级和照明需求量进行调查。
10.2.3 昼光充足的公共区域昼间应关闭照明灯。可采用自动控制装置,如人体感应器、光电传感器、声控等开关照明灯,或采用自动调光装置调节照明功率。
10.2.4 应根据以下原则整组更换照明装置:
1 在不影响室内照度分布的情况下,宜采用紧凑型荧光灯取代白炽灯;
2 在不影响室内照度分布的情况下,可采用T5荧光灯取代T8荧光灯;
3 在与既有镇流器和照明装置相协调的情况下,可用高压钠灯取代高压汞灯;
4 在可降低室内背景照度的场合,应减小背景照明灯的功率,并可采用桌面工作照明保证桌面照度。
10.2.5有天然采光的楼梯间、走道的照明,除应急照明外,宜采用节能自熄开关。
10.2.6每个照明开关所控光源数不宜太多。每个房间灯的开关数不宜少于2个(只设置1只光源的除外)。
10.2.7 对既有居住建筑的采暖或空调设备系统进行改造时,应按国家的有关节能设计标准重新进行设计,必须按改造后建筑的围护结构、房间分隔要求和使用性质重新进行热负荷和逐项逐时的冷负荷计算。
10.2.8 空调室外机应设置在通风良好的场所,并避免热气流、污浊气流和含油气流的影响,避免对周围环境造成噪声污染。
10.3.1 供配电或照明系统的改造不应影响既有建筑的工作、生活环境,改造期间应有保障临时用电的措施。
10.3.2 供配电系统改造的线路敷设宜使用原有路由进行敷设。当现场条件不允许或原有路由不合理时,应按照合理、方便施工的原则重新敷设。
10.3.3 接地(PE)或接零(PEN)支线必须单独与接地(PE)或接零(PEN)干线相连接,不得串联连接。
10.3.4 建筑电气动力工程的负荷试运行,依据电气设备及相关建筑设备的种类、特性,编制试运行方案或作业指导书,并应经业主单位审查批准、监理单位确认后执行。
10.3.5 采暖空调系统设备的安装应符合《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的规定。
10.4.1 其他节能改造验收应符合《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及《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的规定。
10.4.2 照明系统的照度值不得小于设计值的90%,节能灯具的照明效率不得小于70%。
10.4.3 验收时应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1 改造设计文件(含节能计算);
2 施工方案和施工记录;
3 改造项目所用产品的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或《湖南省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推广应用目录》证明资料);
4 建筑产权证明或其他证明文件;
5 其它必要的资料。
11.1.1 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前、后应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和用能设备节能的检测,检测结果应作为节能改造评估的重要依据。
11.1.2 改造前、后的检测应在相同的使用条件或运行工况下,针对同一测点位置或设备,采取相同的测试条件和检测方法。
11.1.3 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工程的检测应按国家或行业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执行。
11.2.1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基本参数应包含以下项目:
1 外窗(包含透明幕墙)传热系数、气密性、水密性、抗风压性能。
检测方法:现场抽样,送实验室检测
检测数量:12000~20000m2为一个检验批,同一厂家、同一品种产品每个单位工程不少于3次。
2 外窗玻璃遮阳系数、可见光透射比、中空玻璃露点。
检测方法:现场抽样,送实验室检测
检测数量:12000~20000m2为一个检验批,同一厂家、同一品种产品每个单位工程不少于3次。
3 围护结构所用保温材料种类、导热系数和厚度。
检测方法:现场抽样,送实验室检测
检测数量:500~1000m2面积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4 围护结构的保温缺陷情况。
检测方法:现场检测
检测数量:12000~20000m2面积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5 外墙及屋面用反射隔热涂料的太阳光反射比、半球反射率。
检测方法:现场抽样,送实验室检测
检测数量:12000~20000m2为一个检验批,同一厂家、同一品种产品每个单位工程不少于3次。
6 遮阳产品应提供检验报告。
11.2.2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附加参数宜包含以下项目:
1 屋面、外墙夏季隔热性能(夏季自然通风条件下,内表面最高温度)。
2 分户墙传热系数。
3 楼板传热系数。
4 底层架空楼板传热系数。
5 外窗遮阳情况。
11.3.1 用能设备性能的基本参数应包含以下项目:
1 设备的外观质量、完好程度和运行情况;
2 采暖空调冷热源的类型、装机容量、性能系数或能效比;
3 灯具类型、功率密度。
11.4.1 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工程的前、后应进行节能改造的预评估和后评估。节能改造预评估的结果应作为是否需要进行节能改造的判据和节能改造方案的设计依据,节能改造后评估应作为验证节能改造效果的判据。
11.4.2 节能改造预评估和后评估应以实测的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和用能设备性能为依据,各能耗计算参数应根据实地查勘情况和现场抽样实测数据确定。对不宜做现场检测的,应检查其相关资料和历史数据,经理论计算求得评估值。
11.4.3 节能改造预评估和后评估的内容应保持一致,如能耗计算参数的选取等。
11.4.4 评估包括围护结构单项节能改造评估(外墙、外窗、屋面、遮阳等单项)和围护结构综合节能改造评估。
11.4.5 委托方委托评估机构进行建筑节能评估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 竣工验收资料及全套竣工图纸,或者相关资料和档案;
2 房屋质量检测报告;
3 有关检测机构出具的围护结构各部分热工性能检测报告;
4 有关检测机构出具的采暖、空气调节和照明设备的节能率检测报告;
5 其它相关建筑部品及设备性能的资料;
6 可再生能源利用情况说明。
11.4.6 对实施节能改造后的既有民用建筑进行节能评估时,委托方应提供以下资料:
1 房屋质量检测报告;
2 节能改造设计文件;
3 节能改造工程竣工图纸和验收资料;
4 有关检测机构出具的保温材料及节能外窗的性能检测报告;
5 有关检测机构出具的改造或更换设备的节能率检测报告;
6 其它相关建筑部品及设备性能的资料;
7 可再生能源利用情况说明。
《湖南省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方案》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夏热冬冷地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导则(试行)》
《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JGJ/T129
《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
《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
《铝合金门窗》GB/T8478
《未增塑聚氯乙烯(PVC-U)塑料窗》JG/T140
《铝合金门窗工程技术规范》JGJ214
《塑料门窗工程技术规程》JGJ103
《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7106
《建筑外门窗保温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8484
《建筑遮阳工程技术规范》JGJ237
《建筑玻璃用功能膜》GB/T29061
《建筑玻璃膜应用技术规程》JGJ/T351
《建筑玻璃窗膜技术规范》CAS142
《集成型铝合金门窗》GB/T8478
《内置遮阳中空玻璃制品》JG/T255
《建筑遮阳硬卷帘》JG/T443-2014
《建筑用遮阳金属百叶帘》JG/T251
《建筑用遮阳软卷帘》JG/T 254
《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345
《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7
《倒置式屋面工程技术规程》JGJ230
《种植屋面工程技术规程》JGJ155
《坡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693
《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144
《保温装饰板外墙外保温系统应用技术规程》DBJ43/T302
《外墙内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T261
《建筑反射/保温隔热涂料应用技术规程》DBJ43/T303
《模塑聚苯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JG149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程》JGJ80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程》JGJ46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8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1350015
《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GB50364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
《太阳热水系统设计、安装及工程验收技术规范》GB18713
《太阳能集中热水系统选用与安装》06SS128
《住宅太阳能热水系统选用及安装》11CJ32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
《太阳热水系统设计、安装及工程验收技术规范》GB18713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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