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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 组织开展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9-11-08 15:48:19    点击:[305]

湘建科函〔2013〕210号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城管局、财政局:

根据《湖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湖南省“十二五”建筑节能发展规划》,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夏热冬冷地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的实施意见》(建科〔2012〕55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我省既有居住建筑普遍缺乏节能措施,室内舒适性差,夏季空调和冬季采暖需要消耗大量的电力和燃气。近年来,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城镇化进程的加速,我省住宅空调和采暖需求逐年上升,部分地区还出现集中供热采暖的趋势,给我省紧张的煤、电、气等能源供应带来了巨大压力。对量大面广的既有居住建筑实施节能改造,提高门窗、外墙和屋顶等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一方面可以减少建筑采暖空调能耗损失,有效缓解建筑能耗增长压力;另一方面可以提高建筑室内热舒适性,实现冬暖夏凉,提高群众生活品质。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作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节能减排、改善民生战略的重要措施,作为一项节能工程、惠民工程,切实抓紧、抓实、抓好。

二、加强组织,做好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各项工作。

        1. 明确改造范围和内容。对2004年之前竣工投入使用的各类住宅、公寓、宿舍等既有居住建筑,重点实施门窗节能改造,具备条件的,可同步实施加装遮阳、屋顶及墙体保温隔热等措施。

        2. 编制改造规划和实施方案。各市州应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编制本地区(含所辖县市区)“十二五”中后期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规划,确定改造目标、分年度改造计划,并根据改造规划编制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包括改造目标分解落实情况、节能改造重点地区、改造技术方案和融资模式、改造效益分析、相应保障措施等内容。各市州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规划和实施方案(提纲详见附件3、4)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于9月底前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3.组织节能改造项目的实施。各地要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夏热冬冷地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导则》(建科〔2012〕173号,可在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下载)要求,组织节能改造工程的实施。杜绝假借改造名义实施大拆大建,严格施工过程的质量安全管理,切实加强改造工程的防火安全管理。加强改造项目选用的门窗、遮阳系统、保温材料等产品的工程准入控制,优先选择列入省建筑节能产品推广目录的材料及产品。

        4. 组织开展省级示范工程。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省级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示范工程创建,并给予一定资金奖励补助。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牵头及时组织具有典型示范意义的改造项目填写《省级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示范工程计划项目申报书》(详见附件1),填报《省级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示范工程计划申报项目汇总表》(详见附件2),汇总后统一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中央在湘和省直单位项目可直接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在充分论证基础上,确定省级示范项目。示范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授予“省级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示范工程”的称号。今年省级示范工程申报截止时间为8月10日。

三、完善配套措施,保障既有居住节能改造任务顺利完成。

        1. 统筹结合相关改造工程实施。各地要结合旧城更新、城区环境综合整治、老旧小区改造、平改坡、房屋修缮维护、抗震加固、可再生能源应用等工程组织实施既有居住建筑节能集中连片改造,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效益。

       2.加强财政投入。纳入省级示范的项目所属市县要将中央资金与地方投入统筹安排使用,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3. 加强技术支撑。申报省级示范项目的市县,要充分利用

好省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产学研平台资源,加强技术支撑,确保项目质量。

       4. 建立监督考核机制。将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工作纳入各单位和各地区节能工作考核范围,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将对节能改造任务落实情况定期予以督察通报。

联系人及电话: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节能与科技处朱浩  0731—88950079

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肖珏  0731—85165605

附件:1.省级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示范工程计划项目申报书

 2.2013年省级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示范工程计划申报项目汇总表

 3.市州“十二五”期间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实施方案提纲

4.湖南省“十二五”期间各市州应完成的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任务量表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南省财政厅

                                                                                                                 2013年7月6日

湖南省“十二五”期间各市州应完成的

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任务表

 

地区

2013

(万

2014

(万

2015

(万

合计完成

既改建筑面积

(万

长沙

16

48

56

120

株洲

5

20

25

50

湘潭

2

8

10

20

岳阳

0.7

2.8

3.5

7

衡阳

0.7

2.8

3.5

7

常德

0.7

2.8

3.5

7

益阳

0.7

2.8

3.5

7

娄底

0.7

2.8

3.5

7

郴州

0.6

2.4

3

6

邵阳

0.5

2

2.5

5

永州

0.5

2

2.5

5

怀化

0.3

1.2

1.5

3

张家界

0.3

1.2

1.5

3

吉首

0.3

1.2

1.5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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